到明年底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8日 点击数:
2014年09月12日14:12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今年11月将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立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地方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将来要建立清单式、目录式职业资格管理方式,纳入目录的职业资格才能开展相关认证活动。
在9月10日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会上,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表示,今年11月将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今年我国已分两批取消58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同时部署地方取消自行设置的570多项职业资格。

未来将重点减少以下四个方面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一是没有法律法规设置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二是有法律法规设置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三是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立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四是取消地方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取消这些职业资格符合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和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取消这些职业资格降低了部分职业的就业门槛,减少准入限制,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负担,释放了各类人才创新创造的活力。

据介绍,将来要建立清单式、目录式的职业资格管理方式,纳入目录的职业资格可以开展相关认证活动。今后将修订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完善职业标准,健全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体系。并要做好取消职业资格后的善后工作,同时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学会有序承担水平评价职业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进一步介绍,我国从1994年开始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目前职业资格分为两类:一类是准入类职业资格,另一类是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由国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是面向社会提供的人才评价服务。

国务院要求分批取消资格许可事项,这里所指的“资格许可事项”主要是指取消一些准入类职业资格。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清理原则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一律取消;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也要予以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

取消职业资格,不是指取消所有职业资格,更不是指取消职业资格制度。职业资格制度作为人才评价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这项制度对于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促进人员合理流动都具有积极意义。

该负责人还表示,在推行这项制度中,有两点需要强调:一、要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不断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要进一步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加大清理规范力度,转变监管方式,打掉市场主体创业兴业的“拦路虎”,消除不必要的就业创业门槛,杜绝乱考试、乱发证的现象,以减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负担,创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二、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要求,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就业,但目前,确有一些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应该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而无法实行就业准入,比如,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食品检验工等职业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设置为准入类职业资格,一些行业部门、用人单位对此反映强烈,要求增加持证上岗职业。针对这种情况,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的同时,要建立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加快制定出台《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将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确有必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设置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减少职业资格与严格执行就业准入两者并不矛盾,都不可偏废。该减少的一定要减少,该准入的也要实行准入。(记者任社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