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参与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扫黑除恶 利国利民
黑恶势力是生长在正常社会的毒瘤
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2018年1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此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是对黑恶势力进行的坚决“亮剑”
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工作要求前所未有!
措施力度前所未有!
广大师生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不断增强“四个意识”
积极投身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把校园建设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
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0类打击重点
(一)以暴力、威胁或“贿选”“霸选”“骗选”等手段,干扰基层选举,把持基层组织,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攫取非法利益,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等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黑恶村官”。
(二)聚集在农村、“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恃强凌弱、残害无辜,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乡霸”“村恶”等黑恶势力。
(三)依仗宗族势力,组织家族成员或煽动其他群众聚众闹事、暴力抗法、对抗政府,侵占集体财产,垄断集体资源,为其个人、家族及同伙谋取非法利益的宗族黑恶势力。
(四)以开设赌场为主要敛财方式,为争夺赌场、索要赌债、收取“保护费”等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行为的涉赌类黑恶势力。
(五)以暴力、威胁、恐吓、强占、滋扰等非法手段放贷讨债、插手民间纠纷,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套路贷”、“校园贷”、“现金贷”、“裸贷”等非法高利放贷、暴力收贷、非法讨债类黑恶势力。
(六)在土地流转、房产开发、矿产开采、工程建设等行业领域,雇佣黑恶势力,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等犯罪团伙。
(七)盘踞在集市贸易、农副产品批发、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类市霸、行霸类犯罪团伙。
(八)涉及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传销式”、“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九)涉及“校园欺凌”、“黄赌毒”、“涉枪涉爆”等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报道的其他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人员。
(十)实施入境渗透、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境外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实施其他相关的跨境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团伙和人员。
二、以下情形涉嫌校园黑恶犯罪,请积极举报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础知识
(一)专项斗争的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三)这三年工作的重点分别是什么?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四)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五)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六)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七)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八)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刑法》这样解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四、涉黑恶类犯罪常见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一)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聚众斗殴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组织、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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