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广州市技师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院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技工学院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技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要求,结合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招收的全日制学生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二条 学院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条 凡经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效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院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条件如下: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新生因病或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生活需要医疗的;
(三)其它有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
(一)应征入伍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到入伍地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院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院接收到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有关材料后,审核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入伍新生在退役当年,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服役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征兵部门证明和学院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新生入学期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收到所在部队或征兵部门通报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中考或高考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二)因病或其它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均需由本人或委托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院学生工作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期限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一个月内组织各产业系/校区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查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或经学院组织的新生健康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至八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院学生学籍,核发学生证。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产业系/校区在学院学籍管理系统办理学生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应当携带学生证如期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应当向所在产业系/校区办理暂缓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信息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经历的真实客观记录,学籍管理具有客观性、严肃性、权威性。学院通过学院学籍管理系统和“广州市职教网”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各产业系/校区按照本细则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记录学生各方面学籍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登录学院学籍管理系统查阅核对本人的学籍信息并添加补充有关信息。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学生需在每年10月底前登录“广州市职教网”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如发现有问题的,及时与学籍管理部门查实核对。
第十三条 学生基本信息原则上不予更改,如确需修改的,需要提供合法证明材料。学生存在下列情况的,可申请更改学籍信息:
(一)在报名信息采集时,考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填写错误,未及时更正的,造成学籍档案与户籍档案不一致的;
(二)身份证重号或出现其他错误的;
(三)户籍中“姓名”信息有改变的。
第十四条 学生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更改学籍信息:
(一)伪造信息变更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变更出生年月日与户籍信息不符的;
(三)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籍信息变更,相关产业系/校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产业系/校区提交书面申请。
(二)初审学生申请后,并核实学生材料真实。
(三)学生本人填写《广州市技师学院学生基本信息确认表》。
(四)班主任分别于三个工作日内登陆学院学籍管理系统和“广州市职教网”提交学生信息的修改申报,并将所有材料通过各产业系/校区汇总送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并报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技能(注:以下所称课程均含技能课)的考核,学期、学年考核成绩填入学籍卡,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的考核方式、考试内容由学院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操行方面的考核应根据《广东省技工学院德育大纲(修订)》第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分制需换算成百分制时,取相应等级的中值分:实行学分制的,成绩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前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凡无故缺考或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或某项技能,须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考核或组织参加技能鉴定机构的考核,课程成绩及格或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列入该生的毕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某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工件)次数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申请缓考的学生,均应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参加补考或缓考。补考通过者,成绩以及格计,并注明“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者,本学期不再给予补考;该门课程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缓考的成绩以实际分数计,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二十三条 体育与健康教育课为必修课,其考核成绩必须按学生参加体育课的出勤情况,课程考核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表现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些疾病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且跟原班级学习确有困难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内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要求休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学生要求复学,应于复学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个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如本人坚持不愿意调整专业,则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时,须持三等甲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院复查能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不得留住学院。
第二十九条 自愿要求退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同时,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拒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应给予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 凡退学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等费用的清退问题按市物价行政部门有关技工院校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休学:
(一)达到毕业年限或具备毕业条件的;
(二)其它不适合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均需由本人填写《广州市技师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一式两份),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其它休学需提供合法证明材料,交学生所在产业系/校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学生在休学期满需要延长休学时间的,应到学院办理延长休学手续,每名学生只能办理两次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不得中途复学。休学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办理复学手续: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院申请复学。需由本人填写《广州市技师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一式两份),因病休学期满身体恢复健康的学生,需提供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材料交所在产业系/校区,经所在产业系/校区和校医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产业系/校区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学校纪律等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休学期满,在三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休学、复学,相关产业系/校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产业系/校区提交书面申请。
(二)产业系/校区初审学生申请后,并核实学生材料真实性。
(三)学生本人需填写《广州市技师学院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四)班主任分别于三个工作日内登陆学院学籍管理系统修改学生学籍状态并提交。
(五)将所有材料通过各产业系/校区汇总送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并报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
第五章 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未达到毕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办理保留学籍。
第三十八条 保留学籍的有关问题,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入伍离校前,学生本人应提交保留学籍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初审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备案,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当年;
(二)应征入伍的学生离校至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退役学生在退伍当年凭《退役证明书》到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并填写《广州市技师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一式两份),学生所在产业系/校区初审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四)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取消其学籍;
(五)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入伍前,所在产业系/校区应尽可能安排其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
(六)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一般应回原专业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安排转入其它相近专业复学,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调整其它专业;
(七)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在新兵体检政审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可以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三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产业系/校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院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通过学院主页及校内公告通知本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五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四)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五)初审学生申请后,并核实学生材料真实后,学生本人需填写《广州市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班主任分别于三个工作日内登陆学院学籍管理系统修改学生学籍状态,由学生所在产业系/校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院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通过学院主页及校内公告通知本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五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转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和专业条件等,各系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要控制一定比例。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本专业学习要求的,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复学、留级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
(四)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五)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六)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新生及家长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报读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学生;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者;
(三)学生复学后,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的学生;
(四)专业学科跨度较大的学生;
(五)学生在校期间申请二次转专业;
(六)学院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者(如合作办学的)
(七)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规程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学月前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广州市技师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交所在系及拟转入系。学生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应对申请转出、转入的学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公示;
(三)学生原所在系将学生档案移交转入系存档。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系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
(四)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不办理转专业手续;但确有特殊原因需办理者,须经学院严格审核同意,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
第四十七条 因社会和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产生变化,学院要求学生调整专业的,须征得学生同意,并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
第八章 中、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学生学籍转换程序
第四十八条 三年制中级工班可申请转读同专业高级工班、高中起点三年制高级工班的学生可以申请转读同专业预备技师班,申请转读的学生须在第四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转入。
学生申请转读获批后,如同一专业、不同学制的教学计划中前两学年课程设置不同的,学院将告知申请人并安排相关课程的补习、考核事宜。学生课程成绩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若干技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3〕134号)文件精神执行。
学生申请转读更高学制前,学院将评估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未能通过评估的,原则上不建议转读,原学制要求的技能鉴定科目(含计算机证、专业主体工种证)成绩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建议转读。
第四十九条 三年制中级工班毕业后报读同专业中级工起点两年制或三年制高级工班的学生,需重新申报学籍,按当年新生入学注册,学生完成学业后可获得高级工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学生毕业时,因成绩不合格无法毕业,但各科课程成绩(含技能鉴定成绩)符合下一层级毕业条件的学生,可相应降低一个层级获取同专业中级工、高级工毕业证。
第五十一条 中、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学生学籍转换,相关产业系/校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产业系/校区提交书面申请。
(二)产业系/校区安排人员审核学生申请、评估该生专业课程成绩,报产业系/校区主任同意后,通知学生本人填写《广州市技师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交班主任,班主任于三个工作日内登陆学院学籍管理系统和“广州市职教网”修改学生信息,并将所有材料汇总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并报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
第九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三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学生;陶冶品德,作风正派;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讲究卫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集中自习、实验、生产实习、做操(早操、课间操)、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劳动和活动等,均应进行及时考勤,并须做好登记、记录和定期统计、公布、评比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要求请病假、事假的,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完毕应及时销假;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也应及时向院方报告。凡无办理请假、销假或续假手续,遇特殊情况又不及时报告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五十五条 凡需要请假者,均须提交请假报告,请病假的须附上医院或学院校医室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请事假的须有充分理由并持有家长证明或有关证明。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通过公开评选,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训练、素质教育、创新活动、社团工作、身体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单项荣誉称号。对上述优秀学生可根据《广州市技师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给予适当奖励,并在全院通报表扬,奖励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广东省技工学院学生守则》、《广东省技工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符合处分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其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者;
(三)违反技工学院管理规章和校规校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六十条 学院处分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弄清事实,证据充分,慎重而又适当。
(一)警告、严重警告,由产业系/校区会议讨论决定,学生工作处备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记过,由产业系/校区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召集会议讨论决定,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建议,经院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院长批准执行。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处理结论要直接告诉学生个人,允许学生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处分学生的情况要通报全院,以教育和警示全体学生,并通知家长;处分的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六十二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院不得歧视,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帮助尽快改正错误,对确有明显进步的,可撤销处分,并将处分材料从其档案中撤出,存入学院的文书档案。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一律不提供学历证明。
第十一章 学制
第六十四条 我院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2-5年,以5年为主。
(1)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为2—5年,技术复杂、技能水平要求高的专业必须执行3年学制;
(2)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一般为3或4年;
(3)实行中级和高级技工学历教育衔接的专业,实行5年一贯制。
高级技工学历教育的学制为3年,招收中级技工学校、职业学院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和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技术复杂、技能水平要求高的专业必须执行3年学制。
第六十五条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工种的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帮助其取得2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岗位实习总学时,各科(含本专业技能鉴定)考核总评成绩和操行总评及格者,准予毕业,并由学院发给经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毕业前经补考,有一门(含一门)课程仍不及格者,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一年内可向原所在产业系/校区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由学院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对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及格或受处分未被撤销的学生,作结业处理,结业满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鉴定,其操行达到优良、可撤销处分的,由学院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对具有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第六十九条 我院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毕业证号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编排,未按规定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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