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4日 点击数:

 

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按照《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学生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1、一切违反《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守则》、《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均属于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依照本实施细则给予处分。

  1. 对违纪的学生处理应持慎重的态度,坚持事实求是、处分恰当的原则。

3、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刑罚或被送劳动教养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者。

(3)违反技工学校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5、策划、组织、参与闹事、罢课、罢工、散播谣言等活动,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策划、组织为首者,经学校教育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 仍不悔改,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盗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产者,视情节轻重和作案价值分别作如下处分:

(1)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5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4)经保卫部门确认偷窃但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多次盗窃、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6)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财、汇款、存折者,视作案价值的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7、明知赃物而购买或给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购买赃物价值在 200元以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价值在200元以上至500元以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3)购买赃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为他人窝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为他人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逾期不退回赃物者,加重处分。

8、将麻将、扑克等赌具带回学校的,一经发现作没收处理;从事赌博活动者(赌资包括私人钱财、物品、请吃喝为赌注),一经发现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提供赌具或者赌博为首者视其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刑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并送公安部门处理。

9、参与贩毒、吸毒、嫖娼等违法活动者一经发现,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追究其法律责任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观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1)凡观看或书写淫书,淫画,观看或拍摄淫秽录像、影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学生有谈恋爱、有流氓行为或发生性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分:

(1)谈恋爱经教育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在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多次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有流氓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发生性行为者,造成恶劣影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2、策划打架、聚众斗殴、参与打架、找外人介入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包庇者,组织、参与勒索他人钱财、物品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1)策划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打架,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导致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导致他人重伤或致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协助同乡、好友打群架,产生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目击、知情者隐瞒事实、拒不上报的、或有意为他人作伪证,包庇打架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持械伤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组织、参与勒索他人钱财、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8)打架致人伤残者,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医疗费、检查费、营养费等其它损失。如不按期赔偿或拒不赔偿者,一律加重处分。

13、参与“同乡会”或类似“同乡会”等非法组织或团伙的,无论是组织者、发动者还是参与者,必须限期退出非法组织,经教育批评未改正和退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参与上述非法组织活动的一般人员,,须教育劝其退出,不予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4、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以下处分:

(1)扰乱宿舍、课堂、会场、饭堂、公共场所秩序,顶撞、恐吓、辱骂教职工、管理人员和正在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在校内使用违禁电器及功率大于80瓦的电气设备,乱拉乱接电线者,在校园内焚烧物品、点火、点蜡烛者,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3)对故意破坏公物、公用设施者,每次除赔偿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4)故意损坏消防及防盗设施者,除加倍赔偿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若触犯刑律者,同时送公安部门处理。

(5)对从高空抛掷杂物、泼水者,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或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7)考试作弊,代人考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弊行为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在校内吸烟者,经查证,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住宿生给予暂停住宿资格。

(9)爬围墙进出校园、宿舍或通宵不归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10)外出实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辞退回校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1)对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租房、私自调换宿舍等,按以下处理:

1)擅自在校外租房住,经劝告仍未改正者,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经劝告仍未改正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私自留宿他人,男女生互串宿舍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不按时回宿舍就寝,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2)上课期间在校外电子(电脑)游戏室、网吧等玩电脑游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3)学生禁止携带、藏匿、制作管制刀具、器械,对收藏以上的刀具或可能威胁他人安全的利器、钝器者,除没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5、学生不遵守作息制度,累计旷课(包括上课、实习社会调查、军训、集会和劳动等),按下列情节处理。

(1)一学期累计旷课30节或连续18节,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旷课36节或连续24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42节或连续旷课30节,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48节或连续旷课36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60节或连续旷课42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不配合调查和教育,认错态度不好。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受处分后屡教不改的。

17、在确定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时,应考虑学生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和是否有立功表现,可酌情减轻处分。

18、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由班主任、学管组长(校区)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须交校务委员会审核,报校长批准。

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并通知家长做好配合教育。

19、学生受处分期满或期内有改正的良好表现,可由班主任提出,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可撤销其处分决定。

20、本实施细则未列入的学生违纪行为,可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有关项目给予处理。

21、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