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广州市技师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技师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职业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为社会造就更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上级有关奖励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奖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我院全日制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院长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素质较高、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
(二)单项奖学金:用于表彰和奖励有特殊才华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学院作出特殊贡献的学生而设。单项奖学金分为职业技能竞赛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
(三)毕业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良好道德品质,顶岗实习表现优秀且服从学院管理的应届优秀毕业生。
(四)院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职业技能竞赛、社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院赢得较高荣誉,为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学生。
第三章 奖学金奖项标准及设置
第五条 各项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素质较高、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
要求:综合成绩排名全班前十名,无不及格科目,学期操行成绩为优等。
评定比例:班级人数的3%(按期末在校在读人数计算,四舍五入)。
奖励标准:1000元/人/学期。
(2)单项奖学金:用于表彰和奖励有特殊才华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学院作出特殊贡献的学生而设。单项奖学金分为职业技能竞赛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
1.技能竞赛奖学金
用于奖励参加经过教务处认定的由学院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或由学院竞赛中心认定的参加各类专业竞赛取得优异成绩,操行评定为优,无不及格现象的学生。
奖励标准:
(1)一类竞赛:由政府部门组织或政府部门委托相关协会、教研会等机构所组织举办的竞赛。
参赛获奖人员 | 获奖等级 | 参赛选手奖金(元/项) | 备注 |
国家级竞赛 | 第一名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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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 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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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 2500 |
| |
第四名—第六名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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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竞赛 | 第一名 | 1600 |
|
第二名 | 1280 |
| |
第三名 | 1000 |
| |
第四名—第六名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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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竞赛 | 第一名 | 480 |
|
第二名 | 360 |
| |
第三名—第六名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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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竞赛 | 第一名 | 100 |
|
第二名 | 75 |
| |
第三名—第六名 | 50 |
|
(2)二类竞赛:由非政府机构组织的竞赛(如协会、省市教研会等)。
参赛获奖人员 | 获奖等级 | 参赛选手奖金(元/项) | 备注 |
国家级竞赛 | 第一名 | 2000 |
|
第二名 | 1600 |
| |
第三名 | 1280 |
| |
第四名—第六名 | 1000 |
| |
省级竞赛 | 第一名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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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 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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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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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第六名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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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竞赛 | 第一名 | 320 |
|
第二名 | 250 |
| |
第三名—第六名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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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发放办法:
(1)所参加的比赛项目须有比赛主办单位发布的比赛通知或相关文件,在赛前由学院教育教学部门组织参加,并经院领导批准。
(2)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奖励,不分团体或个人。
(3)在同一个项目不同级别的比赛中获得名次,按奖励金额最高的计发,不重复计发;在同一个比赛的不同项目中同时获得名次的,则按照最高名次计发奖金,不重复计发。比赛结果以获奖证书为依据,若包括获奖等次和名次的情况下,则按照名次进行奖励。
2.文体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各类体育竞赛、文艺竞赛中成绩优异,操行评定为优,综合测评在班级50%以前,无不及格现象的学生。
奖励标准:
(1)一类竞赛:由政府部门组织或政府部门委托相关协会、教研会等机构所组织举办的竞赛。
参赛获奖人员 | 获奖等级 | 参赛选手奖金(元/项) | 备注 |
国家级竞赛 | 第一名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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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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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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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第六名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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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竞赛 | 第一名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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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 1500 |
| |
第三名 | 1000 |
| |
第四名—第六名 | 800 |
| |
市级竞赛 | 第一名 | 500 |
|
第二名 | 360 |
| |
第三名—第六名 | 240 |
| |
校级竞赛 | 第一名 | 100 |
|
第二名 | 75 |
| |
第三名—第六名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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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类竞赛:由非政府机构组织的竞赛(如协会、省市教研会等)。
参赛获奖人员 | 获奖等级 | 参赛选手奖金(元/项) | 备注 |
国家级竞赛 | 第一名 | 2500 |
|
第二名 | 1600 |
| |
第三名 | 1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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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第六名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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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竞赛 | 第一名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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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 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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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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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第六名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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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竞赛 | 第一名 |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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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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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第六名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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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发放办法:
(1)所参加的比赛项目须有比赛主办单位发布的比赛通知或相关文件,在赛前由学院教育教学部门组织参加,并经院领导批准。
(2)当参赛选手人数为 2 人时,由两人共享该奖金;当参赛选手人数在 3 人以上时,按团体奖计发奖金,由所有参赛选手共享该奖金。团体奖的奖金额度为上述标准乘以奖金系数:参赛选手人数在 3-10 人时,奖金系数为 1.5;11-35人时,奖金系数为 3;36-71 人时,奖金系数为 5,72 人及以上时奖金系数为 8。若所获得的团体奖是由各单项奖累加获得的,则只对获得团体奖的教练组进行额外奖励,选手只按单项奖的名次进行奖励。
(3)在同一个项目不同级别的比赛中获得名次,按奖励金额最高的计发,不重复计发;在同一个比赛的不同项目中同时获得名次的,则按照最高名次计发奖金,不重复计发。比赛结果以获奖证书为依据,若包括获奖等次和名次的情况下,则按照名次进行奖励。
3.社会工作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学院或班级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取得突出成绩,任期或聘期满半学年及以上的学生干部。
要求:两学期综合成绩排名均需在所在班级前十名,无不及格科目,两学期操行成绩均为优等。
评比名额:10人。
奖励标准:1000元/人/学年
(3)毕业生奖学金
要求:具有良好道德品质,顶岗实习表现优秀且服从学院管理的应届优秀毕业生。
评比名额:10人。
奖励标准:2000元/人/学年
(四)院长奖学金
要求:在评奖学年度专业学习、职业技能竞赛、社会服务、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院赢得较高荣誉,为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学生。
评比名额:10人。
奖励标准:3000元/人/学年
第四章 奖学金学生的管理
第六条 学生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
(五)在校期间按时交清费用,不存在费用的拖欠。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奖学金:
(一)上学期违反校规校纪,不服从学院管理,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休学期间的学生。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无进取心的学生。
(四)存在不良嗜好、不良习惯的学生。
(五)拒绝参加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的学生。
(六)在上一学期操行评定“不及格”的学生。
(七)在本学期存在缺课情况的学生。
(八)存在恶意中伤、损毁学院声誉行为的学生。
第八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人填写《 — 学年广州市技师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送班主任、家长加具意见,连同上学期各科成绩(打印广州市职教网成绩查询页面)交所在产业系(校区)初审。
如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学生需由教务处或竞赛中心提供竞赛项目、参赛选手名单及获奖等次等内容。
(二)系(校区)初审后,将符合申报要求的学生填写《 — 学年广州市技师学院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名单汇总表》汇总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系(校区)上报奖学金学生名单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将审核无误的奖学金学生名单及学生个人的申报材料报送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复核,并将复核通过后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天。
(五)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奖学金的发放。
第五章 奖学金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为学院助学金。
第十条 奖学金名单经公示并报学院学生奖学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学生工作处组织发放,并按照规定将奖学金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一条 如发现学生未正确使用奖学金,存在铺张浪费行为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院有权取消并追回该生本期奖学金,以及取消下一学期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将不定期对奖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向全院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奖学金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若发现奖学金评选和发放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将对有关工作人员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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