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广州市技师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广州市技师学院文件
穗技师〔2022〕8号
广州市技师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工作
实施办法
根据《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规范我院国家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申报、审核工作,保证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免学费补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如学生曾享受免学费补助,则相应减少曾享受年限。
第二条 助学金补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
第三条 免学费补助标准视学生就读专业归属一般耗材、高耗材专业而定,如学院学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学院不另行收取差额。
第四条 助学金补助标准按2000元/人/人向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符合资助政策的学生发放。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组建资助评审机构,成立资助评审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
(一)资助领导小组
组 长:学院党委书记、学院院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管理工作院领导
成 员:全体院领导
职 责:负责学生资助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处理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
(二)资助评审委员会
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兼任
副主任:学生工作处负责人
成 员:政工处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学生工作处副职(分管相应工作)、各系/校区学管副主任。
职 责:承担学院的资助评审任务,在资助领导小组指导下独立行使评审职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负责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向资助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形成资助报告提交资助领导小组审。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申请免学费、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和《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守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申请免学费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六),并符合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教财〔2019〕104 号文)要求。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班主任提出免学费、国家助学金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一)各产业系/校区于新学年开学前印发《附件1广东省技工院校免学费(助学金)申请表》到所有符合免学费资格的学生手中。
(二)各班班主任(仅包括一年级班主任,部分二、三级符合资格的学生可补报申请资助)于第一教学周组织本班所有符合免学费资格的学生填写《附件1广东省技工院校免学费(助学金)申请表》,并收集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或县镇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六证之一复印件、学生初中、高中或中职学校毕业证复印件,复印件与申请表一一对应装订,班主任根据学生申请结果填写《附件2广东省技工院校免学费(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
(三)各产业系/校区于第二教学周结束前收集汇总本系各班上交的学生免学费申请表、资料及班主任填写的汇总表,并填写各产业系/校区的《附件2广东省技工院校免学费(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三份材料于第三教学周前完成复审,并提交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于第四教学周结束前公布资助学生初审合格名单。
第八条 学院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并于10月18日前按照《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要求,认真核实申请学生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认定)工作。
第九条 经评审、认定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学院在学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23日前按程序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广州市职教网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条 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委员会召开预备会,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小组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公告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资助评审要求: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上报材料除证件复印件以外,申报表上均需如实、认真填写,并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亲笔签名确认。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资助申报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学生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通过中职卡、社会保障卡转账给受助学生。学院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按照本办法将获得免学费、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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